数据纠纷进入司法视角
如今社会环境下,各类纠纷不断出现。数据纠纷频繁进入司法领域。部分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找法律途径,法院也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想办法。现实案例里,不少企业因数据问题产生矛盾闹上法庭,数据纠纷成司法工作新关注点,新出现的问题亟待妥善解决
数据纠纷涉及面广且复杂。它或许是企业间因数据使用、归属产生的矛盾。也可能是企业与用户在数据权益方面的分歧。这些纠纷不但影响相关企业利益。还会干扰整个数据市场的健康秩序。比如某些互联网公司被起诉非法使用他人数据。此类案件备受关注。
司法实践现有做法
目前司法实践处理数据归属问题,尤其是衍生数据归属问题时,常扩充适用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2条一般性条款。该条款可将非法侵入、使用企业数据等行为概括认定为不正当竞争。在一些实际案件中,法院依据此条款对受侵害的数据控制企业给予救济。但这种救济方式引发了不少讨论。
这种做法其实是在变相承认,企业对经加工、分析形成的衍生数据拥有新的排他性财产权。然而这种方式存在缺陷。因为它没有真正回应《民法总则》第127条。并且也没有给用户数据明确的法律定位。在具体案例里,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取得了一定维权成果。但在数据产权界定方面存在模糊地带。
行为规制模式缺陷
一般性条款所代表的行为规制模式有不足之处。它对数据财产法益需求中排除他人支配性的部分。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。这与赋予数据产权的直接保护不同。间接保护是从侧面约束违规行为。以此来达到保护数据安全的目的。不过其力度和直接保护存在差距。
这种保护方式无法给数据控制者带来类似所有权的保护效果。其一,它不具有绝对性。数据控制者不能向所有人主张权利。只能去找有竞争关系的对手。在一些行业里。企业面临多方复杂的数据源争夺情况。这种有限的主张权利方式会显得无力。没办法全面维护自身数据权益。
数据财产权保护分歧
在数据财产法益怎样上升为权利这一问题上,学者们有诸多争议。不少人认为数据财产利益能借助现有的法律体系予以保护,觉得数据财产与其他财产本质相同。然而,对于数据财产属于何种财产权,大家看法各异。不同观点的背后,是对数据特殊属性有着不同的认知与考量。
有一种观点叫所有权保护说,它是有实践依据和理论依据的。在实践方面,贵州大数据交易所确立的9项交易原则里提到了“数据所有权”。从理论角度看,数据具有财产属性,所有权能够以财产权利作为客体。不过,这种观点也存在问题,在物权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。比如,数据具有可复制性,这与物权法的“一物一权主义”以及排他性效力相互冲突。
其他保护观点及问题
除了所有权保护说之外,还有一种观点。这种观点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下建立数据专有权。由于数据和传统知识产权存在差异。所以此观点提出,获得权利保护不需要创造性。并且还想设置数据专有权,取消创造性门槛。以此来弥补创造性不足,具有一定的创新性。
不过,债权保护说在大数据时代对经济发展不利。债权关系注重债的履行以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。在数据快速流通且多元化应用的情况下,债权保护的局限性显现出来。它难以保障数据权益人的全部利益,也不利于市场高效运转。
新型数据产权方案
鉴于当前财产权理论在保护大数据时代数据财产利益方面存在不足。一些学者提出构建新型数据产权。这一方案旨在弥补现有理论空白。适应数据经济发展需求。使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完善。
但是构建新型数据产权面临挑战。比如要平衡各方利益。还要制定合理规则。并且要兼顾数据安全与市场发展等。若想让新型数据产权制度顺利落地实施并发挥作用。还需深入研究与实践探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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